申请执行人林堃中,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媛,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志群,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仓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媛、杨志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媛名下有一部英菲尼迪EX25牌小型汽车以及一部奥迪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杨志群名下有一部丰田牌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媛名下的英菲尼迪EX25牌小型汽车一部。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媛名下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部。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志群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景云执行员黄秀琼执行员曹蒸
书记员:郑敏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