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龙珍,居民。被执行人:杨成兰,居民。被执行人:吴元中,1963年9月15日日生,居民。
申请执行人王龙珍与被执行人杨成兰、吴元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都秦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车晓春、杨成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6月18日同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成兰、吴元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2)都秦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徐银贵执行员卞仁彪执行员孙红芳
书记员:滕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