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岚,女,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玲,女,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吴岚与被执行人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潘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岚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林玲发出执行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岚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都潘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林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查封财产符合处置变现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吴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志坚执行员温永刚执行员杨淑梅
书记员:成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