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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子成申请执行潘乐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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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子成。被执行人潘乐荣。

本院(1999)安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子成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明,被执行人潘乐荣之妻肖志东在银行有存款,该财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因被执行人潘乐荣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潘乐荣之妻肖志东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车世云

代理书记员:王学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