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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必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鄂孝感中执字第00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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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必胜。被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活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796494-X。法定代表人李贤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文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李必胜与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文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工贸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文寿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佳诚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其开发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博学华府”楼盘和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滨江路101号“望江阁”楼盘共计未售出房屋148套,上述房产已全部被本院及多家法院因另案查封。佳诚公司和汪文寿应共同偿还工贸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的法定利息。因本案中被执行人汪文寿无财产可供执行,佳诚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均被多家法院因另案交错查封,且已通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共同处置涉及佳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及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于2012年3月5作出的(2012)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中兴审判员:杨杰审判员:吕波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