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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崇好与李新林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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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崇好,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湖岭镇鹿木前小村。公民身份证号:3303811984********。被执行人:李新林。

申请执行人赵崇好与被执行人李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制作的(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新林在银行账户上无存款,其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李新林延期履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至2013年01月04日止,被执行人李新林欠申请人赵崇好人民币141750元以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38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家宝

书记员:(代)杨卓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