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文革。被执行人靳磊。
申请执行人吴文革与被执行人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靳磊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盐灶一横路罗牛山花园X幢牡丹阁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052XXX**)。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雄审判员:黄健雄代理审判员:张汉政
书记员:吴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