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吕乔鑫。法定代理人:杨美珠。申请执行人:陈晓珍。被执行人:麻建静。被执行人:吕相臣。
本院在执行陈晓珍诉麻建静、吕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吕乔鑫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公开进行了听证。案外人吕乔鑫法定代理人杨美珠,申请执行人陈晓珍到庭听证,被执行人麻建静、吕相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吕乔鑫述称:案外人系在校未成年人,案外人的父亲吕相臣与母亲杨美珠于2010年7月6日自愿离婚,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即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联建X幢XXX室的房屋赠与案外人所有,由于案外人未成年人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3月4日,吕相臣为麻建静的借款提供担保,由于没有及时还款,债权人陈晓珍提起诉讼。2013年7月17日,法院查封了该房屋。综上,涉案房屋已经赠与案外人,吕相臣的担保行为发生在赠与行为之后。涉案房屋属案外人所有,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案外人吕乔鑫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杨美珠与吕相臣于2010年7月6日离婚,离婚时双方已经把涉案房屋赠送给了案外人,案外人时年7岁;2、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房屋原属杨美珠与吕相臣共同共有。
申请执行人陈晓珍辩称:吕相臣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吕相臣在离婚时将涉案房屋赠送给案外人,但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法院查封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陈晓珍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查明:在陈晓珍诉吕相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陈晓珍的申请,于2013年7月17日查封了永嘉县瓯北镇联建X幢XXX室的房屋。
另查明:案外人吕乔鑫的父亲吕相臣与母亲杨美珠于2010年7月6日自愿离婚,离婚协议记载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联建X幢XXX室的共同财产归案外人所有,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3月4日,吕相臣为麻建静向陈晓珍借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认定,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名下,即可对该房屋采取强制措施。案外人吕乔鑫认为其父吕相臣与其母杨美珠于2010年7月6日自愿离婚时,已将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联建****的共同财产赠与案外人,主张该房屋属其所有。但该主张涉及赠与合同效力等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对该房屋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要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各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吕乔鑫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金谦
书记员:王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