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李炳蛮。申请执行人:朱建燕。被执行人:麻潘西。被执行人:潘秀玉。被执行人:李美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燕和被执行人麻潘西、潘秀玉、李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温永执民字第873-1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潘秀玉名下的牌号为浙CXXX**的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案外人李炳蛮于2013年6月2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李炳蛮于2013年7月4日自愿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炳蛮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李炳蛮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金谦
书记员:周兢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