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载强,农民。被执行人毛旭成,农民。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
本院在执行孙载强与毛旭成(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2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载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毛旭成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9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2825元,执行费42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7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莫建江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