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诸永吉,农民。被执行人:沈国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洪旭辉,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执行诸永吉与沈国君、洪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国君、洪旭辉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2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任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