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东风,农民。被执行人:郑群丰,居民。被执行人:胡娜群,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65号严东风与郑群丰、胡娜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群丰、胡娜群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严东风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郑群丰、胡娜群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严东风人民币12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700元、执行费1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0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严东风如发现被执行人郑群丰、胡娜群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代理审判员:孟祥亭代理审判员:唐志伟
书记员:黄强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