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攀峰,农民。被执行人:庄柏能,农民。被执行人:胡建玲,居民。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321号徐攀峰与庄柏能、胡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庄柏能、胡建玲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9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张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