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雷萍与胡伟冲、戚士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29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雷萍,农民。被执行人胡伟冲,农民。被执行人戚士聪。

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342号陈雷萍与胡伟冲、戚士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030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9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华锋审判员:孙士明

书记员:张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