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建忠,农民。被执行人:胡朝彬,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6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华锋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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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史建忠,农民。被执行人:胡朝彬,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6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华锋
书记员:张熠(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