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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建忠与胡朝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4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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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建忠,农民。被执行人:胡朝彬,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6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华锋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