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王霞、胡欢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32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建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霞,农民。被执行人:胡欢东,农民。

本院在执行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王霞、胡欢东(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损失36000元,并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9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