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国立,农民。被执行人:吴雪惠,农民。
本院在执行杨国立与吴雪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雪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1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任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