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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裘国强与柴世阔、戎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3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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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裘国强,农民。被执行人:柴世阔,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掌起镇柴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4********。被执行人:戎飞,农民。被执行人:柴群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裘国强与柴世阔、戎飞、柴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柴世阔、戎飞、柴群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5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任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