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立江。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史久万,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50号李立江与史久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史久万尚欠申请执行人李立江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871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4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莫建江代理审判员:靳春营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