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岑雪其,农民。被执行人:徐孝章,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方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59号岑雪其诉徐孝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孝章长期外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孝章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岑雪其执行款25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25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华锋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