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鑫宇,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郑利江,系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汇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雷杰,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建君,系慈溪市弘益电器厂业主。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1378号张鑫宇与郑利江、慈溪市汇峰电器有限公司、陈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9037400元,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晓东代理审判员:沈炀代理审判员:陈再波
(代)书记员:施淑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