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宗富。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见。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鸯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道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彩香。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建军。
上诉人王宗富、王林见为与被上诉人蔡道业、周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商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宗富、王林见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宗富、王林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宗富、王林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王宗富、王林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敏军审判员:梅矫健代理审判员:马永飞
代书记员:杨啸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