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唐诗虎。
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唐诗虎(2013)台三执民字第10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台三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该法律文书生效后期限内履行执行款。为此,申请执行人张杰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诗虎长期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台三执民字第10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明湄审判员:卢兆军审判员:章以良
代书记员:赖军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