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彩恩与陈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台三执民字第5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彩恩。被执行人陈伟军。

申请执行人陈彩恩与被执行人陈伟军(2013)台三执民字第5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台三商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该法律文书生效后期限内履行执行款。为此,申请执行人陈彩恩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伟军长期外出,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台三执民字第58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明湄审判员:卢兆军审判员:章以良

代书记员:赖军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