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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培霞与高钟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4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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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培霞。被执行人高钟麟。

周培霞诉高钟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钟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培霞于2013年1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钟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查封。现高钟麟已全部履行债务,对其房屋查封已无必要,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高钟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