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培霞。被执行人高钟麟。
周培霞诉高钟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钟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培霞于2013年1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钟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查封。现高钟麟已全部履行债务,对其房屋查封已无必要,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高钟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