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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琳与胡程舞、靳俊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7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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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琳。被执行人胡程舞。被执行人靳俊丽。

徐琳申请执行胡程舞、靳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靳俊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靳俊丽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靳俊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潘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