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相群,男,成年,住濮阳县城关镇和平街。被告:濮阳县公安局
原告孙相群诉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相群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相群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相群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相群负担。
审判员:关胜真
书记员:梅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