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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杰与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涧法执字第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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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杰,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刘荣华,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

赵杰申请执行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三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荣华银行存款或收入8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刘荣华自2009年11月5日起以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洪海

书记员::李建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