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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戈文辉与被告刘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泌民初字第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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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戈文辉。被告刘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文辉与被告刘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文辉于2013年4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戈文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戈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计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洪林

书记员:李书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