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戈文辉。被告刘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文辉与被告刘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文辉于2013年4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戈文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戈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计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洪林
书记员:李书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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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戈文辉。被告刘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文辉与被告刘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文辉于2013年4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戈文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戈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计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洪林
书记员:李书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