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顺才,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国印,(曾用名李大印),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才与被执行人李国印、王天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国印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3年8月3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泌法执裁字第22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国印所有的,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李楼居民委员会梁河村组的两幢新建相邻别墅(均为两层结构,各自有独立的大门小院。北邻邢家云,东邻邢庆峰,南邻荒场,西至其自建库房)及该两幢别墅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李国印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被执行人李国印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所查封被执行人李国印的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泌法执裁字第223号执行裁定书中,所查封被执行人李国印的,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李楼居民委员会梁河村组的两幢新建相邻别墅(均为两层结构,各自有独立的大门小院。北邻邢家云,东邻邢庆峰,南邻荒场,西至其自建库房)及该两幢别墅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生审判员:孟庆国审判员:王玺
书记员:张松礼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