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中立,男,1962年10月23日,汉族,保险公司经理,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陈海威,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中立与被执行人陈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海威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陈海威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审判长:刘晔审判员:王玺审判员:王生
书记员:史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