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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中立与陈海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泌法执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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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中立,男,1962年10月23日,汉族,保险公司经理,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陈海威,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中立与被执行人陈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海威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陈海威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审判长:刘晔审判员:王玺审判员:王生

书记员:史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