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锋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华亭,河南省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小杰,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锋林诉郑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履行完毕由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胡新朝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