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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广谦诉王华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3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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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广谦,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华顺,男,汉族。

李广谦诉王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吕桂花(吕桂花,女,汉族)与王华顺于1985年8月13日办理结婚手续,在吕桂花名下有其与王华顺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华顺之妻吕桂花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胡新朝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