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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钱焕香诉高志军、冯书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5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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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钱焕香,又名钱翠平,女,汉族。被执行人高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冯书现,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钱焕香诉高志军、冯书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新密执字第5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高志军所有的位于郑州愿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院内铝钒土车间北侧立窑两座,并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高志军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高志军所有的位于郑州愿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院内铝钒土车间北侧立窑两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胡新朝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