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蒙,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召增,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庆然,男,汉族。
杨蒙诉朱召增、孙庆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于2013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召增、孙庆然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胡新朝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