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树立,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松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周令,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3、7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树立诉周松涛、周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共受偿145000元,剩余款项其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部分债权,其余权利其自愿放弃,其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