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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进锋诉高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5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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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进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高莉,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进锋诉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5日依法委托河南一诺招标拍卖有限公司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高莉所有的登记在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L55**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2013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进锋以162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豫AL55**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进锋所有,该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进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进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胡新朝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