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五须,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朋举,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侯五须诉马朋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经查明:郅茵与马朋举(郅茵,女,汉族)于2012年2月14日办理结婚手续,在郅茵名下有其与马朋举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朋举之妻郅茵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