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老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松辰,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林甫,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郑老国诉郑松辰、郑林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5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松辰、郑林甫银行存款620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