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东义,男,汉族。被执行人翟志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玉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翟勇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东庆,男,汉族。
张东义诉翟志勇、马玉霞、翟勇峰、李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4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志勇、马玉霞、李东庆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翟勇峰所有的豫A177**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