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增忠。被执行人朱二小(又名朱建海),阜平镇青沿村4号。
申请执行人袁增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俊林审判员:王惠生审判员:张玉堂
书记员:李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