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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丽华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滦民初字第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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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丽华委托代理人刘成岐被告:李涛委托代理人吴京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

审判员:范振海

书记员:刘福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