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吴双生与姜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10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双生,男,住定州市。被告姜硕,男,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双生与被告姜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双生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建民

书记员:孙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