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占文。被告赵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占文诉被告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占文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占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米占文负担。
审判员:李惠英
书记员:杨建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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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米占文。被告赵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占文诉被告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占文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占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米占文负担。
审判员:李惠英
书记员:杨建立(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