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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米占文与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定民初字第2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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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米占文。被告赵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占文诉被告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占文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占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米占文负担。

审判员:李惠英

书记员:杨建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