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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宝其与定州市裕龙石油溶剂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定执字第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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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宝其,男,定州市人。被执行人定州市裕龙石油溶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法定代表人沈庆福,改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宝其与定州市裕龙石油溶剂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李宝其申请强制执行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定州市裕龙石油溶剂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勇建

书记员:陈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