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俊权,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定州市周村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冯立志,该卫生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俊权与被执行人定州市周村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丽审判员:李勇建审判员:杨亚飞
书记员:陈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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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俊权,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定州市周村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冯立志,该卫生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俊权与被执行人定州市周村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丽审判员:李勇建审判员:杨亚飞
书记员:陈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