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弢。被告张建丰。被告温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弢诉被告张建丰、温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周弢负担。
审判员:薛印根
书记员:张翠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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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弢。被告张建丰。被告温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弢诉被告张建丰、温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周弢负担。
审判员:薛印根
书记员:张翠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