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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顾春亚、于素梅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扬邗执异字第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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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顾春亚,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申请执行人于素梅,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陈刚,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执行于素梅申请执行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异议人顾春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顾春亚称:2012年7月20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的扬州市邗江区百祥路118号富丽康城3幢302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故请求撤销查封裁定。

本院查明:2012年7月20日,本院以(2012)扬邗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陈刚名下的扬州市邗江区百祥路118号富丽康城3幢302室房屋。该房屋系异议人顾春亚与被执行人陈刚共同共有。2012年7月26日,异议人顾春亚与被执行人陈刚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产归异议人顾春亚所有。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异议人顾春亚与被执行人陈刚在房产查封后达成的房产归并协议,不能对抗本院的查封行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刚名下的房产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春亚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刁安心

书记员:毛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