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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陈斌与林喜花、扬州宝昊钢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扬邗执异字第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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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法定代表人方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福建省政和县,现住扬州市。被执行人林喜花,女,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在福建省周宁县,现住扬州市。被执行人扬州宝昊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喜花,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雨祥,男,1979年6月20日生,住。本院在执行陈斌申请执行林喜花、扬州宝昊钢铁有限公司、江雨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异议人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辉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苏辉公司称:2013年3月22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扣押的苏K×××**小型轿车系其公司的质物,故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

本院查明:2013年3月22日,本院以(2013)扬邗执字第024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林喜花名下的苏K×××**小型轿车一辆。异议人对该车辆的权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机动车行驶证、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请求解除扣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异议所主张质权,其可另行主张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辉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刁安心

书记员:毛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