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法定代表人方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福建省政和县,现住扬州市。被执行人林喜花,女,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在福建省周宁县,现住扬州市。被执行人扬州宝昊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喜花,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雨祥,男,1979年6月20日生,住。本院在执行陈斌申请执行林喜花、扬州宝昊钢铁有限公司、江雨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异议人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辉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苏辉公司称:2013年3月22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扣押的苏K×××**小型轿车系其公司的质物,故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
本院查明:2013年3月22日,本院以(2013)扬邗执字第024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林喜花名下的苏K×××**小型轿车一辆。异议人对该车辆的权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机动车行驶证、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请求解除扣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异议所主张质权,其可另行主张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辉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刁安心
书记员:毛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