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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许学飞与吴伟、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宜张民初字第0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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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学飞,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春。被告吴伟,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陈静,女,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学飞与被告吴伟、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学飞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学飞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学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学飞负担。

代理审判员:孟理想

书记员:潘妮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